行政相对人对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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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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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向该国税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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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该向该地税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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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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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