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有( )。
-
A、建筑服务提供时间
-
B、项目总金额
-
C、建筑服务负责人
-
D、项目名称
-
E、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