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为境内甲公司研发人员,其独生子正在读小学。2019年王某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20 000元,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 900元。1-11月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 590元。
(2)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5 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取得一次中奖收入3 000元。
(4)网约车充值获赠价值2 500元的返券。
(5)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 750元。
(6)将一套住房出租,全年租金收入37 200元。
已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5 000元/月;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为60 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 000元/月,由王某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0%,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要求:根据上诉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单选]计算王某12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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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00-5000-3900-1000)×3%=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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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000-5000) ×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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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000-5000-3900) ×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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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00×12-5000×12-3900×12-1000×12)×10%-2520-8590=1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