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己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其利息。 2018 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此时,乙公司己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 9 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 年 8 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 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简答]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