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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98回答 1 2022-04-11 22:55

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已解决 悬赏分:60 - 解决时间 2022-04-12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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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9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T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简答]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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