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20年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2000件,A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税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至本月31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并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②2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B商品50件,单位成本720元,单位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合同规定了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B商品时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3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B商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丁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③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赊销C商品200件,单位售价3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260元。甲公司发出C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C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C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20%。退货期满日,丙公司实际退回C商品30件。
假定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题。
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A商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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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认发出商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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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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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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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