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强制性规范中要求的标准。下列设计使用年限分类中()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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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类: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临时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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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类:设计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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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类:设计使用年限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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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类: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