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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53回答 0 2022-04-10 22:57

(二)2012年4月甲市乙县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乙县人民政府根据丙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丁市戊县。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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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年4月甲市乙县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乙县人民政府根据丙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丁市戊县。1951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乙县公安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年移交给丁市公安局管理。1976年由丁市人民政府划拨给丁市水产养殖场发展水产养殖业至今。丙村村委会认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地块,解放前就属其村民管理使用,由于该地属低洼地,大部分积水成涝,土改时没有分给村民,但属于该村集体所有是无可非议的,养殖场将该低洼地改造成鱼塘,长期占用使用,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应退还给丙村集体所有。乙县人民政府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条、第18条关于“依据一九五〇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遂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丙村村委会与丁市水厂养殖场争议之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仍属于丁市水产养殖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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