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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20:10
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进行鉴证。企业经营资料如下:(1)2015年开发新楼盘,目前公司在开发项目为幸福小区,幸福小区相关资料如下:2015年以出让方式取![]() ![]() 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进行鉴证。企业经营资料如下:(1)2015年开发新楼盘,目前公司在开发项目为幸福小区,幸福小区相关资料如下:2015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市区某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占地面积为4万平方米,地价款及相关税费5800万元。(2)项目分为2期开发,其中第一期为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开发期为1年半,已经在2015年取得预售许可证,2015年预售300h,截至2016年底已经销售90%并取得竣工证明,销售收入共计97000万元。(3)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与第一期住宅楼相关的如下信息:①企业账面记载的相关开发成本如下(单位:万元): 2015年支出2016年支出合计土地使用权成本235020004350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4350014350前期工程费185015003350建筑安装工程费7000655013550基础设施费200015003500公共配套设施费20010001200开发间接费用500025007500利息支出540325865合计332901537548665表中,借款从银行借人,利息支出865万元,其中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支出为115万元。②自2015年到2016年缴纳的相关税金为5318.5万元。(4)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率为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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