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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70回答 0 2022-04-10 19:58

光明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13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13年10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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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13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13年10月,光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损益”借方,并于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5年6月税务机关对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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