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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111回答 0 2022-04-10 19:52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8 月发生如下业务: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 A 类面霜 1500 瓶,每瓶 20 克,每瓶不含税售价 400 元,款项 696000元已收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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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8 月发生如下业务: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 A 类面霜 1500 瓶,每瓶 20 克,每瓶不含税售价 400 元,款项 696000元已收存银行。2.销售生产的 B 类护肤液 50 箱,每箱 20 瓶,每瓶 60 毫升,每瓶含税售价 62.64 元,货物已发,款项 62640 万元,已收存银行。3.销售生产的 C 类面膜 300 盒,每盒 5 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7000 元,增值税 4320元,款项尚未收到。4.将 A 类面霜、B 类护肤液各 1 瓶和 C 类面膜 2 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 490 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 100 套,款项尚未收到。5.将本单位生产的 C 类面膜 120 盒作为“三八”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6.将 11 月 3 日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 3 年租金1050000 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采购内容数量(每斤)不含税单价(元)1香水精5010002酒精100203珍珠粉500504面霜500600采购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认证,其他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以上材料均未领用。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 220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 20000 元,税额 2000元,当月已认证通过。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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