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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17:30
(二)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开发一个住宅楼,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该住宅楼销售90%,取得币含税销售收入6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对外进行![]() ![]() (二)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开发一个住宅楼,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该住宅楼销售90%,取得币含税销售收入6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对外进行出租,租期一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签订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不含税),相关税费39万元。(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4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100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2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以上金额中均不含资本化利息支出。(4)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9%。其他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与该项目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万元,税费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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