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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222回答 0 2022-04-10 17:30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17年7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 2015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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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17年7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 2015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5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6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3)2017年7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7年8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止2017年12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18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税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43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④以上成本支出均不含资本化利息费用。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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