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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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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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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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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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