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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207回答 1 2022-04-08 23:00

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因工作需要经常在东方红酒店招待甲公司客户,消费后由张某签字,酒店与甲公司每月月末结算一次。2018年3月10日张某离职,甲公司发函将张某离职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东方红酒店,3月

已解决 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 2022-04-09 14:04
[单选]

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因工作需要经常在东方红酒店招待甲公司客户,消费后由张某签字,酒店与甲公司每月月末结算一次。2018年3月10日张某离职,甲公司发函将张某离职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东方红酒店,3月15日张某在东方红酒店招待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以甲公司名义签字,当时由于值班经理休假,接替人员并不清楚张某已经离职,于是同意其签单。月末结账时甲公司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 B、甲公司应当付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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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2-04-08 23:48
[单选]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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