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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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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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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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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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