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年5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8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500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丁公司仅在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015年6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又与丙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随后,乙公司又将该转让事实电话通知了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希望丁公司继续为丙公司担保。丁服装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至8月,丙百货公司按约提走了5000台电视机,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公司均以价格条款不明确,质量不合格,我公司未与甲公司签定合同等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丁服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丁服装公司称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而且其不知道乙公司已将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追款未果,遂于2015年11月将乙贸易公司、丙百货公司及丁服装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买卖双方依然对电视机的价格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同时,乙贸易公司和丙百货公司均证明丁服装公司同意为转让后的买卖合同担保。法院审理查明:该批电视机的质量符合标准。
法院在审理时还发现,丙公司曾在2012年以帮助企业都度过难关的名义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共2500万元,约定一年期的利率为15%,两年期的年利率为25%,逾期的年利率为38%。法院经审查发现,集资款中1500万元确实用于百货公司大型扩建,还有1000万元被转借给其他单位投入生产经营,能获取高额利息。
[简答]上述买卖合同电视机的价格不明确,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