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3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不含增值税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全部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19.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3.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6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计算业务(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