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是:
抢劫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抢走并变卖的金项链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故意伤害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硫酸毁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