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一直存在以争讼为耻的传统思想,且官方也存在无讼和恶讼思维,故民间水务纠纷若不是很严重的话,当事双方一般并不愿意对簿公堂,而是选择依靠地方士绅等乡村精英予以协调解决,争取做到“以和为贵”。因此,从水务纠纷的处理机制来看,中国古代主要存在两种解决模式。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间水务纠纷,往往由士绅、渠长等地方精英依据乡约自行调处;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关涉较大的水务纠纷,可通过国家行政法律机制解决。
关于以上文字,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以争讼为耻辱是中国古代民间的传统思想
B、乡约民规在古代民间的地位接近国家行政法律机制
C、国家法律机制在古代民间水务纠纷处理中运用较少
D、地方士绅是解决古代民间水务纠纷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