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公民登记籍 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关于籍贯的判断正确的是:
甲出生时,其祖父的户口所在地为M省N县,五岁时全家随祖父迁居至M省O市,上大学后,其户口迁至M胜U市。则甲的籍贯应为M省O市
B、乙为弃婴,三个月大时被送至X省Y市福利院,14岁时被籍贯为E省F县的养父母收养。养父的父亲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E省G线,从未迁居,则乙的籍贯应为E省G线
C、丙出生在P省Q县,现户籍所在地为R省S市,丙出生时,其祖父母和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P省T市,则丙的籍贯应为P省T市
D、丁出生在J国,后加入K国国籍,而后又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则丁的国籍应为J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