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设立时收到乙企业作为资本投入的一批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投资合同约定的原材料价值为120000元(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额为156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乙企业投资全部用于增加注册资本。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业务使甲企业实收资本增加的金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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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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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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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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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