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20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该日本企业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对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20年度该日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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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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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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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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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