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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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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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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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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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月30日